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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南阳理工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违纪学生处理结论应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本人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予以复查核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给予记过处分,毕业证缓发半年。
第七条   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学院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其他根据违规违纪情节、后果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人,造成调查困难的;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处分而再次违纪的;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共同违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的;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为给违纪学生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学院试行减免学生处分制度。具体规定详见《南阳理工学院学生处分减免暂行规定》。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撤消前,取消该学年奖学金和各类评优表先资格,停止并收回助学贷款,毕业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
第十条  对学生违纪予以处分,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违纪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当事人的陈述;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 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九) 违纪学生对自己违纪事实和被处理意见的确认;
(十) 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或加入未经学院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非法活动的;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五)冲击学院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院领导、教职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期在七天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抢夺、勒索、偷盗、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或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学院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6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含6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藏、销赃,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赃物价值(同作案价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名目敲诈勒索,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作案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公共设施、绿化植被等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教学设备或学生公寓设施、家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或盗窃消防设施、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鼓动、策划、纠集、肇事、参与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鼓动、策划、纠集打架的:
(1)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肇事的:
(1)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按照殴打他人并加重一级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
(1)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的: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学院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履行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聚众赌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加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擅自在宿舍内烧水、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除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经教育不改的,除没收宠物及有关物品外,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公共卫生、居住安宁和公共安全等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吸食毒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者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观看、复制、传播或贩卖淫秽书刊、录像制品、电子刊物等非法物品,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电话、网络、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严重侮辱或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以下学时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缺席一天按照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有以下个人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 携带、夹带、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的;
(2)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 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如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的;
(4)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 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与考试有关的用纸带出考场的;
(6) 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2、有以下协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案和草稿纸的;
(2) 向他人主动或者故意展示试卷、答案和草稿纸让他人抄袭的;
(3) 在考试中,有其他协同作弊行为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论坛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浏览、查阅非法信息或回复、留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商、非法倒卖或其他经营开发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经工商管理部门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勤工助学、科技开发活动除外)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对冒用、盗用学院或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火车票优惠卡等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公寓、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酗酒寻衅滋事,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酗酒寻衅滋事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恋爱行为失度,在校园或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教室、公寓、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及校园内特殊场合吸烟而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擅自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学院所颁发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十一)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理学生各类违纪事件的部门、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件,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其所在系(院)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分意见,系(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违纪学生本人交待材料等证据材料,上报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跨系(院)或学院其他部门证实学生违纪的处理,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系(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纪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院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系(院)复议,或由学院直接按照规定处理。各系(院)应认真执行学院的决定。
(五)凡违纪学生由其所在系(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六)违纪处分决定由南阳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以学院文件形式予以印发,并由学生所在系(院)具体负责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室决定公布范围。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将处分结论报党委工作部和院团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必须送达本人,特殊情况下不能送交本人的可以采用书信方式或在一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于学生本人拒绝接收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时应当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依据《南阳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材料及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均应建档,完整保存。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本规定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处分,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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